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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暂行办法
2013-9-9
【重要提示】
Ø         凡具备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的,并经区、县科委推荐,可向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提出认定申请。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纳入上海市的孵化器统计数据范围,并可得到有关政府的相关支持。在自愿的原则下,可以成为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会员单位。
 
【关键条款】
第四条  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认定自愿申报的原则,申请认定为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1. 必须是以培育初创阶段或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2. 领导班子健全,管理人员中需有企业管理经验者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0%以上;
3. 具有为孵化企业提供场所的物理空间,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小于5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面积一般不少于3000平方米;
4. 具有孵化基地运营的启动资金100万元以上;
5. 明确基地建设的发展目标,有与其宗旨相称的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的企业入驻条件;
6. 有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入驻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等孵化服务项目;
7. 地方政府部门同意享受的相关政策。
第五条  凡具备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的,并经区、县科委推荐,可向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提出认定申请。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纳入上海市的孵化器统计数据范围,并可得到有关政府的相关支持。在自愿的原则下,可以成为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会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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