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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版)
2013-9-11
【重要提示】
Ø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详见《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键条款】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生产(经营)的居民企业有关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请、认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是指: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第五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均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
(二)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
(三)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六)企业应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第十一条申请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二)准备申请材料
企业自我评价后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准备申请材料。
(三)网上注册登记
在上海科技网的“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上登录,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根据注册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企业在网上成功提交后,应在网上打印具有“stcsm”水印的材料,并与相关的复印件,一并提交给各区(县)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管理机构。具体受理时间、地点在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上公告。
(四)审查认定
各区(县)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管理机构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材料进行核对,核查复印件原件等,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印章,确定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正式受理证明。
(五)公示、公告与备案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上海科技网的“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办公室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公示无异议的,在上海科技网的“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印章)和告知书。
认定办公室应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三条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认定证书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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