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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2013-9-26
【重要提示】
Ø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项或者多项的,可以优先认定为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一)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或者上海市著名商标1件以上、境外注册商标5件以上;(二)近三年内参与过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或者国际标准的制订;(三)有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国家级、省部级获奖证明。
 
【关键条款】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是指属于国家和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能承接国家和本市重大、重点产业发展项目,具备自主知识产权能力,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建立全面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机制,具有知识产权综合实力的企业。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优势企业推进委下设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优势企业认定办),设在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四条(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国家和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拥有自主注册商标,工商信用二类以上(含二类)、纳税信用B级以上(含B级);
(二)承担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者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重点项目,开展项目相关知识产权分析研究,并且落实到自主创新工作之中,按照要求完成目标任务,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并实现产业化,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销售额连续三年保持增长;
(三)具备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主导产品具有授权发明专利,近三年内申请或者取得的知识产权不少于30件(含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其中有效的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6件;
(四)拥有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和研发体系,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额的3%以上,确立了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机制,将知识产权的取得和运用纳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指标体系;
(五)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以及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激励机制和培训制度,设立企业主要负责人挂帅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具有资质的知识产权专职工作人员,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受训率达到80%以上;
(六)近三年内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处罚的记录。
第五条(优先条件)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项或者多项的,可以优先认定为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一)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或者上海市著名商标1件以上、境外注册商标5件以上;
(二)近三年内参与过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或者国际标准的制订;
(三)有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国家级、省部级获奖证明。
第七条(通知)
市优势企业认定办每年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上发布通知,公布本年度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申请范围、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受理部门等信息。
第十四条(扶持政策)
经认定的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可以申请享受专项资金补贴。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专项资金补贴申请,依据市财政局公布的具有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按照被认定前三年和被认定后至复审合格的两年内知识产权资金投入总额的50%(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核定补贴金额,分两次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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