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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
2013-9-30
【重要提示】
重点支持发明专利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工作。
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一)申请费,在专利申请受理后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二)实质审查费、授权费,在授权后按实际缴纳的金额资助;(三)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的年费,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四)专利代理费,在授权后按每项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资助。
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申请费(包括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和优先权要求费)和授权费(包括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权当年年费)在授权后,实用新型按实际缴纳金额的50%资助,外观设计按实际缴纳金额的60%资助。
资助申请人申请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的,每项专利的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外专利资助的,每项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每项外观设计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同一个资助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国外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在两年试点期限内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专利工作示范企事业单位在两年示范期限内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万元。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2007年3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沪知局[2007]13号)和2007年7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实施细则》(沪知局[2007]16号)同时废止。
 
【关键条款】
第二条  专利资助是指在市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中安排相关资金,对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或开展专利相关工作所给予的资助。
专利资助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
第四条  专利资助遵循“诚信申请、部分资助、促进运用、突出重点”的原则。
重点支持发明专利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工作。
第五条  凡获得中央财政或市级财政有关专利资助资金的,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第十条  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申请费(包括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和优先权要求费),在专利申请受理后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
(二)实质审查费、授权费(包括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权当年年费),在授权后按实际缴纳的金额资助;
(三)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的年费,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
(四)专利代理费,在授权后按每项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资助。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缓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的国内发明专利,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申请费(包括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和优先权要求费)和授权费(包括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权当年年费)在授权后,实用新型按实际缴纳金额的50%资助,外观设计按实际缴纳金额的60%资助。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缓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的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资助申请人申请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的,每项专利的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外专利资助的,每项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每项外观设计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同一个资助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国外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七条  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在两年试点期限内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
专利工作示范企事业单位在两年示范期限内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2007年3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沪知局[2007]13号)和2007年7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实施细则》(沪知局[2007]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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