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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3-9-30
【重要提示】
Ø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经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认定的市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和示范企业。
Ø         专项资金用于本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以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一次性拨付。对被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的,给予30万元的创建费用补贴;对被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再给予70万元的创建费用补贴。
Ø                  获得专项资金补贴的企业应按照合同的承诺,确保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相关资金用于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
 
【关键条款】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经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推进委员会)认定的市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和示范企业。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本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以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一次性拨付。
对被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的,给予30万元的创建费用补贴;对被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再给予70万元的创建费用补贴。
第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补贴的企业应按照合同的承诺,确保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相关资金用于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同时,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应与合同相一致,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项目结束应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应单独设账,单独核算,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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