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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3-10-8
【重要提示】
Ø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
Ø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奖励两种支持方式。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品牌建设渠道获得市财政资金资助的,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无偿资助。
 
【关键条款】
第五条(支持标准)
无偿资助项目原则上按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10%-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资金一般不超过50万元。
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市级专项资金最高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等称号的企业,由市级专项资金最高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上海名牌”、“上海市著名商标”等称号的单位由各区(县)政府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除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拥有自主的国内注册商标。
(二)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无不良记录。
(三)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连续盈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无偿资助申报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通过相关政府网站公布无偿资助项目范围及申请方式。
(二)无偿资助项目申请单位应根据公布的要求填写《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按项目类别由区(县)职能主管部门初审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级职能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评审办公室审查。
(三)评审办公室接到项目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品牌建设、产业发展、国内外贸易、财务、法律等有关专家,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
(四)评审办公室根据专家评议意见,对无偿资助项目进行分析研究和综合平衡,根据择优原则进行审定,并确定资助金额,报评审委员会审核。
第十条(奖励申报程序)
(一)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应在获得称号之日起三个月内,填写《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奖励申请书》,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监局初审,经市质量技监局审查并汇总后,报送评审办公室。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应在获得称号之日起三个月内,填写《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奖励申请书》,报企业注册所在地工商分局初审,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并汇总后,报送评审办公室。
获得“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等企业应在获得称号之日起三个月内,填写《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奖励申请书》,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经委初审、经市经委审查并汇总后,报送评审办公室。
(二)经评审办公室审核报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对企业进行奖励,并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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