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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3-10-11
【重要提示】
Ø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中小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Ø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奖励的方式安排使用。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申请多种专项资金支持方式:(1)贷款贴息;(2)无偿资助;(3)奖励。
Ø         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Ø         无偿资助的项目适用以下额度:(1)产业升级配套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0%;(2)地方特色产业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0%;(3)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软硬件投资的30%;(4)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0%。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对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资助额度一般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确定;符合有关招投标文件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
Ø         奖励的项目适用以下额度:(1)拓宽融资渠道的项目,奖励额度一般不超过评级费、法律服务费、审计费、担保费等中介服务费用的50%;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2)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奖励包括业务奖励、保费奖励。业务奖励额度一般不超过上一年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总额的2%,保费奖励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800万元。(3)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奖励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额的50%;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4)改制上市培育项目,每个项目的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50万元。
Ø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关键条款】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十二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奖励的方式安排使用。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申请多种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和地方特色产业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二)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地方特色产业项目、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三)奖励。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的项目、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改制上市培育项目,一般采取奖励方式。
第十三条(贷款贴息的额度)
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无偿资助的额度)
无偿资助的项目适用以下额度:
(一)产业升级配套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0%;
(二)地方特色产业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0%;
(三)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软硬件投资的30%;
(四)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0%。
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对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资助额度一般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确定;符合有关招投标文件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十五条(奖励的额度)
奖励的项目适用以下额度:
(一)拓宽融资渠道的项目,奖励额度一般不超过评级费、法律服务费、审计费、担保费等中介服务费用的50%;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奖励包括业务奖励、保费奖励。业务奖励额度一般不超过上一年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总额的2%,保费奖励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800万元。
(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奖励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额的50%;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四)改制上市培育项目,每个项目的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区县配套)
各区(县)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十七条(项目指南)
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年根据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并在“上海中小企业”网站发布。
第十八条(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治理结构完善;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环保节能达标;
(五)申报的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当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六)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十九条(服务机构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拥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相应业务资格;
(二)熟悉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专业的中小企业服务人员及服务设施,在涉及的服务领域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四)遵纪守法,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二十条(申报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进行申报。其中,市税务直属分局征管的企业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报;区(县)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向区(县)经委申报。凡向区(县)经委申报的项目,由区(县)经委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二十一条(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技术、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以及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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