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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三部门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3-10-12
【重要提示】
Ø         《实施意见》的特点是支持阶段显著前移,强调市区联动推进,探索政府购买服务。
Ø         《实施意见》的出台着力构建并完善“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依托创业导师队伍、专业孵化器建设等,进一步提升孵化服务功能,在上海市营造鼓励科技创业的孵化大环境。
Ø         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开展科技创业的,在3年内保留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关系。
Ø         科技创业者在注册成立企业前,可入驻“创业苗圃”接受预孵化。“创业苗圃”为科技创业者完善科技成果(创意)、制订商业计划、准备创业提供免费的公共服务,帮助其将科技成果(创意)实施转化并创办企业。
Ø         符合条件的科技创业项目,可在“创业苗圃”内享受一定期限、免费的办公场地、基本商务服务、创业指导和咨询、专业支撑等公共孵化服务。
 
【关键条款】
三、鼓励科技人员创业
(三)鼓励大学生和各类科技和管理人员以各种形式开展科技创业。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开展科技创业的,在3年内保留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关系,科技创业人员与所在单位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保留关系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四、设立“创业苗圃”
(四)进一步降低科技创业门槛,支持科技创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大学生科技创业基地等各类科技创业服务机构设立“创业苗圃”。科技创业者在注册成立企业前,可入驻“创业苗圃”接受预孵化。“创业苗圃”为科技创业者完善科技成果(创意)、制订商业计划、准备创业提供免费的公共服务,帮助其将科技成果(创意)实施转化并创办企业。
(五)符合条件的科技创业项目,可在“创业苗圃”内享受一定期限、免费的办公场地、基本商务服务、创业指导和咨询、专业支撑等公共孵化服务。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引导和规范全市科技“创业苗圃”的建设与发展,每年对“创业苗圃”实际培育科技创业项目数量和服务科技创业的绩效进行评估。鼓励区县政府对“创业苗圃”所提供的服务给予一定的支持。
(六)鼓励和资助创业者实施“科技创业计划”,由各区县科委在各“创业苗圃”初选的基础上,组织推荐优秀的“科技创业计划”项目。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统一组织专家,根据创业者团队组成、技术可行性和创新性、商业模式以及市场潜力等综合指标以及预算合理性,对推选的“科技创业计划”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对优秀的项目由市政府给予一定经费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创业者自筹资金总额,资助资金与创业者承诺的自筹资金实施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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