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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纺织协会行规行约
2013-10-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振兴和发展上海纺织产业,满足国内外对纺织品日益增长的需求,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正当、有序的竞争环境,推进纺织产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要求,特制订本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旨在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和诚信体系,规范行业和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增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第三条 本协会会员企业都应自觉遵守本规约。本规约也可供尚未加入本协会的纺织企业参照执行。
  第四条 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规约的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五条 提倡文明生产、文明经商、正当竞争、诚实信用,自觉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严格执行生产、经营、服务的有关规定和承诺,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六条 执行《CSC9000T》(中国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或《SA8000标准》(企业社会道德责任标准),企业在赚取利润的同时,主动承担对环境、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切实遵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和清洁生产。加强检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员工必须经过安全教育方能上岗。严禁在危险场所和没有任何安全防护设施的设备上进行操作。倡导从严治企、强化管理,建立和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第七条 企业内倡导以人为本,团结友爱,上下沟通,注意情感交流,要在生产过程中关注人的价值,不断提高经营者、干部、员工的业务技能素质与政治道德水准。
  第八条 倡导遵纪守法、廉洁奉公,重合同、守信用,自尊自律,优化企业形象。
  第九条 倡导团结互助、协调互补,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共同承担市场责任,关注行业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共商对策。
  第三章 行业规约
  第十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循公开、公平、诚信和正当竞争的原则,遵纪守法,自觉维护行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严禁行业内各企业间有意识地通过加薪、许愿等不正当手段从同行企业中挖人;对个别无故跳槽者诋毁和贬低原所在企业声誉、泄露原企业的技术、商业秘密的行为经查清事实后,由协会在行业内进行通报,行业内企业对被通报人员应拒绝聘用,已被聘用的要及时解聘,以避免企业在人才、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流失和损失。
  第十一条 为切实保证纺织产品健康、安全、环保,必须严格执行GBl8401—2003《国家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国家所制定的强制性标准,会员企业必须严格按产品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实施相关的工艺、技术与操作规范,保证产品质量,以保障顾客的健康安全。保护知识产权,严禁侵权行为,严禁假冒伪劣、以次充好,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行和消费者权益。执行国家低碳经济的发展政策,节约资源,克服家纺产品过度包装的倾向。
  第十二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政策、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工商法规、依法经营;不准哄抬物价,除处理库存积压商品外,不准以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低价倾销,不准以不正当的打折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反对一切损害同行和消费者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不做假帐,不提供失实的报表。
  
第四章 行业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上海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开展行业调查,结合行业实际,提出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设想、布局及对策的建议,提供政府和行业决策参考。
  第十五条 接受政府和行业委托,对本行业生产经营企业的关、停、并、转和发展项目进行前期可行性分析咨询,为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初审、论证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起草、修订行业有关标准、规范,并推进标准、规范的贯彻实施。
  第十七条 组织开展政策业务培训,热点专题研讨,管理咨询服务、提高员工的业务技能素质和行业管理水平,推进行业机制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十八条 主动参与行业内先进业绩的总结交流工作,包括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两个方面,以弘扬先进,树立行业良好风范。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行业名优产品的展示展销,加大对自主创新的宣传力度,促进新品开发,同时推动行业品牌建设工作的开展。
  第十九条 对行业中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积极参与查处、协调,保护行业公平竞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典型经验、揭示矛盾问题,组织探讨交流,为行业和企业的决策和发展提供行情信息。
  第二十一条 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下做好行业统计、创建市级诚信企业等有关行业管理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品牌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为搞好行业管理,各会员企业应给予热情的关注、支持和帮助,并加以监督。
第五章 规约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促进规约的执行,协会理事会责成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检查
评估、管理工作,负责接待和受理企业与个人的来信来访,对违规案例进行调查,协调和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违规案例,通过调查核实,经协会理事会审议,可对违规企业或个人进行批评教育,责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纠正错误;对严重违规或经批评教育继续违规,在行业中造成极坏影响的企业给予内部通报、公开曝光,直至取消会员资格,并报政府相关执法部门。
  第二十五条 不服处理的有权提出申诉,由协会组织人员复查,提交理事会审议裁定。
  第六章 附录
  第二十六条 《规约》经上海纺织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约解释权属上海纺织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规约有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以国家的政策法规为准。
  
201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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